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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碰撞责任划分:如何界定两次事故的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44

案情简介:张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卢某驾驶的货车从后方撞击。约5分钟后,赵某驾驶货车驶来,先后与公路中央护栏及因事故停于道路中间的两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再次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近亲属周玉秀等人随后将卢某和赵某的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审理:两次碰撞作为一次事故处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前后发生了两次碰撞,但交警部门仅出具了[2015]第00023-1号和00023-2号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的死亡系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且两次碰撞相隔近5分钟,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仍处于现场至医院的途中,因此应将整个事件视为一次事故处理,但根据责任发生的时间顺序,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无法准确区分两次碰撞对张某死亡的参与度,法院认定两次碰撞各承担50%的责任。
第一阶段中,结合对卢某的询问记录以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等证据,卢某在变道过程中未按规定在安全距离内超车,车身尚未摆正,即将驶入行车道,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张某则承担30%的责任。
第二阶段中,根据对卢某、赵某等人的询问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赵某在距事故现场两三百米处即发现事故车辆,本应提前减速、及时刹车以避免碰撞,但其误以为可以侥幸避让,仍以近60公里时速通过,最终未能及时避让,导致张某死亡,属于基于自信的主观过失,应负主要责任。而卢某与张某在第一次碰撞后均未及时开启应急灯或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各承担10%的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相应赔偿判决。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如何划分
(一)前后两次碰撞应纳入一次事故处理
从特定时空角度来看,虽然两次碰撞发生在不同时间,但其地点具有连续性,且事故状态在两次碰撞之间处于一种不明确、延续的状态,直至第二次碰撞发生,事故才明确结束。因此,无论两次碰撞间隔是5分钟还是更短的时间,都应视为整个事故的延续期间,不宜以时间间隔作为判断事故次数的依据。
从损害后果来看,无法准确判断前后两次碰撞各自造成的损害比例。在原因力竞合且难以具体划分的情况下,人为将原因力归结于不同事件并进行细化,不仅有悖于法律事实,也难以在实务中操作。因此,将两次碰撞视为一次事故处理,更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公正裁决和定分止争。

(二)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方式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二次碰撞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一步而言,其责任关系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竞合(累积)因果关系。
首先,因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证明明确指出“无法确切区分两次碰撞的致死参与度,即其死亡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且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法院推定两次碰撞的责任无法明确区分,各承担50%的责任。
其次,根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各方的过错程度,应承担按份责任。在第一次碰撞中,卢某未按规定安全距离超车,存在较大过错;在第二次碰撞中,赵某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而张某与卢某在第一次碰撞后均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赵某承担80%的责任,卢某与张某各承担10%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二次碰撞责任划分的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交通领域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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