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醉酒超速驾车撞死四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3) 浏览 73

案情简介:醉酒超速驾车撞死四人

今年30岁的程某是密云人。2015年4月15日晚,因为4岁的女儿高烧不退,刚喝完酒的程某决定开车连夜送女儿去县医院看病。程某的父亲坐在后座上,同样心急如焚。当晚恰巧是受害人王某39岁生日。晚10时许,王某开着自己的夏利轿车,带着父母和14岁的女儿从密云县城回家。车辆行驶到101国道一路口时,与程某驾驶的伊兰特轿车撞上。事故造成夏利车起火,车内4人死亡。经过检测,发生事故时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属于醉驾,其车速高于124公里/小时,属于严重超速。经交通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检方认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程某的刑事责任。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有一个主观故意,但程某没有,他的主观动机是给女儿看病。程某是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开车,人不多,即使醉酒、超速,也只是故意违反了交通法规,对后果的发生没有实际的可预见性。

法院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

程某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被告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律师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程某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

以上就是醉酒超速驾车撞死四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