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借车牌发生事故,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擅自出借车牌发生事故
2015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薛某所有,车辆所有人为乔某,薛某擅自将自己的车牌号出借给乔某使用。
法院审理:车牌主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薛某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故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律师说法: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无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将车牌出借即车辆套牌行驶的行为。若出借人明知不可谓而为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出借人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不管出借人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均难辞其咎。
出借人属于共同侵权人的理由有两个: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套牌行驶,出借人明知违法而为之。另一方面,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使用人开“黑车”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却仍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使用人套牌行驶,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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