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过失致人死亡,交强险是否理赔?法院判决明确赔偿范围
案情简介:张某驾车过失致人死亡
2009年,张某与丈夫陆某因感情破裂闹离婚,陆某的外祖母赖老太多次责备张某,导致两人关系逐渐恶化。2012年6月,张某与赖老太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6月21日早晨7点30分左右,张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外出经商,赖老太见状,从家中沿路自北向南走到水泥路与泥土路的交叉路口。为阻止张某的车辆,她继续沿泥土路向东走了几米,并在距离车辆约2米的位置坐了下来。由于泥土路较宽,且赖老太坐在路北侧,张某在未察觉的情况下向左猛打方向盘,贴着泥土路南侧行驶。当张某以为已避开赖老太并继续前行时,赖老太已被卷入车底。张某继续驾驶,期间赖老太与车辆脱离。从后视镜中看到赖老太仍躺在水泥路面上呼救,张某担心被纠缠,同时注意到有两位邻居在交叉路口北侧,便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赖老太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于当日11时40分不治身亡。
2013年12月11日,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4年2月,赖老太的女儿将保险公司与张某一同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4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4年4月,张某通过亲戚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4.8万元保险赔偿金,赖老太的女儿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16日,张某因假释提前出狱。她认为,自己在狱中垫付的2.5万元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年6月,在多次索赔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在法院调解中已支付4.8万元赔偿款,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导致赖老太死亡的事件性质。该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应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2.5万元赔偿款。
律师说法:驾车过失致人死亡,交强险是否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若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明确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张某驾车导致赖老太死亡,已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显然不是故意行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张某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赖老太被卷入车底的危险,其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因此,该事件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张某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名的认定并不改变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性质。因此,保险公司仍应依法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交强险仍应依法理赔。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交通领域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