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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同,受害者应向谁索赔?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50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3日11时30分,被告江某驾驶被告飞度公司所有的普通货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江某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赔偿金,但尚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飞度公司对被告江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江某赔偿,被告飞度公司对被告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江某之间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被告江某被认定为负全责。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等相关法律条款。

律师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若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应向谁请求赔偿?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通常遵循两个法律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原则,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即谁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活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划分情形如下:

1. **存在出租或出借关系**
在车辆出租或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强险赔偿不足,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如未审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存在雇佣或隶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一般情况下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亦适用上述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向谁请求赔偿”的案例分析。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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