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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临时停车致乘客被撞,公交公司是否应担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5) 浏览 165

案情简介:公交车临时停车致乘客被撞
2015年11月,老许驾驶公交车在某路段临时停车下客。乘客阿光刚下车,便与小英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阿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许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该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与小英对此事故无过错。2016年3月,阿光将老许、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老许和公交公司辩称,老许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阿光的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提出,阿光在事故发生时属于公交车上的乘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阿光被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此外,阿光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部分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司机全责,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涉案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核定,本次事故给阿光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683元,其中包含非医保用药费用688元。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老许作为公交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阿光损害,公交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阿光在事故发生时已离开车辆,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保险条款中关于非医保费用的免责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阿光经济损失2995元,剩余的非医保用药费用688元则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公交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前,阿光为公交车乘客,属于本车人员;但事故发生时,阿光已下车,不再是本车人员,而是成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若赔偿不足,且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有效期内,且阿光无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公交公司则需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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