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工伤协议是否有效?工伤赔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私下签订的工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劳动争议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临沭县朱仓乡村民袁某曾在某公司从事供料岗位工作。2009年12月26日,袁某在上夜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12月31日,袁某的父母与该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作为赔偿,之后双方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然而,事后因肇事司机无民事赔偿能力,袁某的父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袁某被确认为因工死亡,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以此前已与袁某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额外的工伤赔偿金。袁某父母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和合法的原则订立。而袁某父母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所规定的标准,因此该协议因显失公平而无效。袁某的父母有权依法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公司应依法履行其工伤赔偿义务,不能以私下协议为由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