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如何认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9) 浏览 178

樊某某于2002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兼保洁员。2003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2009年2月,樊某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樊某某主张,虽然书面劳动合同在2006年3月31日到期,但其仍持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09年2月,并提交了近6年的工资条近百张及工资存折作为证据。工资条上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无财务人员签字,仅记录了工资构成和金额,与一般纸质复印品相似;工资存折上未注明工资来源单位,但其金额与工资条最后三个月的工资数额一致,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笔工资系通过某公司法人代表的亲弟弟账户转入。因此,樊某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公司则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3月31日终止,并提交了该份已到期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持续存在存在争议。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自2006年4月1日起,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已到期,樊某某提供的工资条未加盖公司公章,存折亦未明确标注工资来源,且银行记录显示款项系个人存入,无法证明系公司发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樊某某仍持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终止。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日常工作经验和企业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资条通常仅记载工资月份、构成及金额,一般不需加盖公章或由财务人员签字。樊某某提供的工资条虽未加盖公章,但数量众多,且内容与实际工资相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此外,工资存折虽未注明工资来源单位,但结合银行交易记录,可以合理推断该款项系公司负责人代为发放,符合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的实际情况。

其次,尽管工资条和工资存折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应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樊某某提供的工资条与存折金额一致,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工资记录与合同约定相符,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在本案中,综合各项证据及逻辑分析,认定樊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在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精神和证据规则的。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