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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遭暴力伤害是否算工伤?工伤认定需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9) 浏览 148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遇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一直是劳动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2010年七八月间,覃冰冰与周某同为柳州市鱼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橡塑公司)的员工,因琐事产生矛盾,覃冰冰心存不满。同年8月28日中午,两人再次因小事发生争执,覃冰冰外出购买一把大号牛角刀,于当天下午6时返回公司,在橡塑厂油管车间找到周某后,直接用刀刺中其胸部,导致周某心脏破裂出血死亡。案发后,覃冰冰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死亡后,因橡塑厂已于2010年未通过年检,于2011年3月7日被工商部门注销。3月11日,周某妻子谭某以丈夫生前为橡塑公司员工,且在工作时被他人捅伤致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18日,社保局经调查后认定,周某系橡塑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同事覃冰冰暴力伤害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遂作出工亡认定决定。

橡塑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认为周某的死亡系因与覃冰冰争抢女友引发,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且其未提供周某为公司员工的相关证据,故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2011年6月,橡塑公司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橡塑公司提供支付周某劳动报酬的相关凭证,但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因此法院对该公司主张周某非其员工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社保局及谭某作为第三人则指出,根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案发后的调查,周某确系橡塑公司员工,且其在工作期间被同事覃冰冰持刀伤害致死,证据充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原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周某确为橡塑公司员工,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因此,社保局作出的工亡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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