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身亡是否算工伤?参加单位演出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身亡是否构成工伤?2010年10月,某公司业务人员王某和赵某前往外地洽谈业务。恰逢王某的高中同学程某也在当地,三人相约在一家夜排档聚餐。当晚22时许,程某与王某在夜排档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赵某则在返回住宿的旅馆途中,未进入旅馆,而是前往旅馆旁边的垃圾中转站阳台上,从该阳台坠入河中身亡。公司对此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因工外出的职工在外出期间所处的环境相对陌生,可能发生的意外难以预料。在判断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时,应尽可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职工从事的是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其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所经过的区域也应视为工作场所。本案中,赵某的坠河身亡发生在因工出差期间,具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续的合理性,因此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参加单位演出受伤是否算工伤?今年6月,刘敏所在系的文艺汇演在学校组织下进行,她的节目排在最后。当时已近晚上10点,刘敏在舞台上后退时,突然在地毯连接处被绊倒,导致左臂触地,腕部骨头突出,随即感到浑身无力、直冒虚汗,无法站立,再次摔倒。演出结束后,同事发现她受伤,立即帮助她并送医治疗。医生诊断其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进行了相应处置并要求其休息两个半月。回家后,刘敏思考是否可以向学校申请工伤认定。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宋彦哲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刘敏参加的是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该活动属于学校安排的工作内容,其参与行为是工作职责的延续,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因此,刘敏在单位组织的文艺汇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