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廊坊赵存田案例解析
最近几天,廊坊市的赵存田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他在春节期间因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最终被认定为工伤。赵存田在北京郊区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8年2月8日,他被单位安排加班一天。当天清晨7时许,他驾车从廊坊家中前往公司途中,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左腿严重受伤,不得不接受小腿截肢手术。交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赵存田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赵存田所在单位最初认为,节日期间加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申报条件,因此未积极为其申报。赵存田的家人随后聘请了律师,先以职工身份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4月6日,他的代理律师从北京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到了工伤认定书。
目前,用人单位正通过代理人与赵存田协商赔偿事宜。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关键在于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在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就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不仅指正常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也包括因单位安排而进行的加班途中。
本案中,赵存田是根据公司安排在节日期间加班,其在前往公司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