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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工伤赔偿责任归属解析: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责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169

李中元是沧州某线缆公司电料车间的一名员工。2025年1月5日晚,他在生产线上操作时,不慎被传送带绞断左手食指,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7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家人垫付。如今,李中元的家人在追讨医疗费和工伤赔偿方面遇到了困难。他的妻子梁书珍向记者表示,他们多次找到用人单位和承包人阮某,希望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双方互相推诿。用人单位称,电料车间早在2005年10月已由阮某承包,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而阮某则表示自己无力赔偿。梁书珍称,已经奔波两个月,却毫无进展,实在不知该如何维权。

针对“承包期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守军律师。王律师指出,根据梁书珍提供的李中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因此,李中元在阮某承包的车间工作期间,仍与线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阮某虽然承包了车间,但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尽管李中元在阮某承包的车间工作,但其劳动关系仍属于线缆公司,公司并未因车间承包而与包括李中元在内的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线缆公司承担。

王守军律师建议,李中元及其家人可依据该法条,继续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建议使用录音设备记录谈话内容,并注明协商的时间。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本人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李中元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先行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的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先行赔偿李中元后,再依据承包协议与阮某协商费用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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