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案例引发争议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被辞退?
【案例】深圳B公司成立已近15年,但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8月初,B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员工在2005年8月底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某部门共有30多名员工,工作年限普遍较长,其中部分员工甚至已工作十年以上,最短的也有五年多。这些员工担心,如果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可能终止合同而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在合同期限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员工拒绝签订一年期合同,最终被公司辞退,且未获得经济补偿。
【问题】员工被辞退是否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认为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此问题,劳动仲裁部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B公司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B公司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值得肯定;而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无理行为。依据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2年10月16日发布的《劳社厅函([2002]56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意见二**:B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长期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在当前情况下,若员工拒绝签订短期合同,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对员工权益保障明显不公。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