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如何认定工伤?法律解析
案情回顾: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2013年11月1日0时20分许,职工韩某在从某工厂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于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由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某县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事实予以确认,但未认定事故责任。韩某的近亲属随后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厂方则以无法确认韩某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不予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采纳了工厂方的意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某的近亲属不服该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如何认定工伤
韩某的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 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
举证责任是指在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中,由一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若无法提供,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韩某是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若其负主要责任,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然而,交警大队并未对责任作出认定,而工厂方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韩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2.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体系的一部分,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中均有明确体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认定工伤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对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推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从而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