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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员工?合法制定与送达的关键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4) 浏览 213

案情回顾:深圳某技术公司于2008年10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企业规章制度。张某等20名员工于2010年3月入职,公司通过入职培训的方式,向新员工告知并送达了相关规章制度。2011年5月,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未经过其个人同意,制定程序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规章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在后续新员工入职时也进行了告知和签名确认,张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企业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入职员工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入职的员工。经仲裁庭调查核实,公司早在张某入职前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了相关规章制度,张某在入职时也参加了培训并签署了确认文件。因此,该规章制度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依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企业规章制度的适用与制定
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规范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约束员工行为的综合性规定,通常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内容,也被称为“员工手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如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建议并协商修改。

此外,规章制度要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还必须履行告知和送达程序,即必须将相关制度明确告知每一位员工,使其知悉并接受约束。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具有一次性特征,一旦合法通过,即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后续入职的人员。

然而,企业规章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适时修订。若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履行民主制定程序,并再次向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否则新修订的制度或条款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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