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仲裁讨要提成工资,提成应何时支付?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于某曾是某外资公司的销售经理,于2007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于某的工资由底薪和提成两部分组成,底薪为每月6000元,提成则根据其销售业绩确定。但提成工资的发放有一个前提条件——“提成工资应在货款回收后支付”。于某在签订合同时虽认为该条款不够合理,但并未提出异议,也签字确认。在合同期内,于某工作积极,销售业绩良好。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于某决定换岗发展。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他要求公司结清尚未支付的提成工资共计15万元。然而,公司以于某所完成的销售业务中有两笔货款尚未收回为由,拒绝支付提成。于某认为,货款回收属于公司经营风险,不应由自己承担,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提成工资15万元。
裁判结果: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坚持认为,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提成工资应在货款回收后支付”,且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按此条款执行。于某则认为该条款排除了其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最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于某提成工资11万元。
律师说法:
关于提成工资的支付时间,首先应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货款尚未回收”为由拖欠提成工资,已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若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提成工资应在货款回收后支付”的约定,实质上将提成支付的条件与公司与第三方的货款回收挂钩,可能影响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表明劳动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在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其中底薪按月发放,且已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因此,底薪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争议。
至于提成部分,虽然合同约定需在货款回收后支付,但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按此方式支付提成尚属合理。然而,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关系也随之结束,公司不能再以货款未收回为由拖欠提成工资。因为货款回收属于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关系,而提成工资则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两者应严格区分。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应依法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一次性清算,不得以经营风险为由拒绝支付。
综上,于某在合同期内已履行劳动义务,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其劳动报酬,包括提成工资。因此,公司拒绝支付提成工资的行为违法,最终通过调解支付了11万元提成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