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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后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87

案情简介:
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的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1993年3月,因农电体制改革,农电总站决定辞退部分电管员,并对保留人员进行重新招聘。徐根荣与另外三名电管员被列为辞退对象。自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荣未再到电管站上班,但双方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续。1993年6月的工资徐根荣未领取,此后农电总站也停止发放其工资。2007年,徐根荣向县政府等相关机关进行信访,常山县供电局明确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1993年6月解除。2008年,徐根荣向常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徐根荣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补足自1985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支付双倍补偿金,按每月3000元计算12年,共计72000元;并支付自1993年4月起的工资。在诉讼过程中,徐根荣又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补发1993年4月起至今的双倍工资,共计595922元,并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荣未到电管站上班,且未领取当年6月份的工资,供电局也自同年7月起停止支付其工资,徐根荣应自此时起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然而,他直到2008年3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此外,徐根荣自1993年5月20日起未向供电局提供劳动,亦未受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供电局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停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驳回徐根荣诉讼请求的判决。徐根荣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在。所谓“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较长时间内(如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既未提供劳动,也未支付工资或提供福利待遇,但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关系已解除但无法提供解除通知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等,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成为关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并不统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及司法经验,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通常需考察以下要件: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
3. 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其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 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在“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仍互负劳动权利义务。本案中,徐根荣与供电局近15年未履行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其未提供劳动,供电局亦未支付工资或提供福利待遇,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基础早已不复存在。若仍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其他合法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徐根荣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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