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劳动者维权须知
1995年4月,原告王某经区劳动局批准,被被告某厂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王某被安排在该厂下属的某酒店客房部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向酒店交纳了6000元保证金。2002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向厂方索要该笔保证金,但被告以保证金由酒店收取为由拒绝返还。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当时交纳保证金时所取得的收据。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某厂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保证金6000元。本案反映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非法收取保证金的现象较为常见。此类行为通常带有强制性,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迫接受,而用人单位则借此机会获取不当利益,忽视了劳动者的自主意愿。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费用。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过程中向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其立即退还。被告某厂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因此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此案提醒我们,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如遇到非法收费行为,应提高警惕,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王某妥善保存了交纳保证金时的收据,不仅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也有效防止了被告推卸责任,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