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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2004年后新规定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71

蔡某系杭州某软件公司的一名程序工程师。2002年12月20日,他在完成公司安排的某电子应用程序编写任务过程中,突发“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12月21日死亡。蔡某的家属认为其死亡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如何认定工伤呢?

根据《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的规定,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病,且没有加班加点或突击任务的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工伤。然而,若该事件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工伤。

以下简要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条例实施前已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仍按照该条例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或规模大小,只要已进行工商登记,均需参保;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工伤认定分为三种类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指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视同工伤的职工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可适用。

3.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

(四)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的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评定的过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及相关医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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