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档案被扣留,单位是否有权拒绝转移?
案情介绍:
周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天津某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周某的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金赔偿等内容均有明确约定,公司还协助其完成落户天津及档案转递手续。2013年,周某前往北京学习期间,受到另一家公司老总的赏识,被高薪聘请。回天津后,周某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离开。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公司未办理周某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周某多次要求办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为周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辞职,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不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劳动者违约或未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审理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周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判决其无条件为周某办理档案转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具体审查周某是否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综合判断公司是否应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说法: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扣留周某档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周某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当天即离开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及时将员工的档案转递至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公司以周某辞职手续不合法、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拒绝办理档案转移,缺乏法律支持。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发生后,原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交至新的接收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达,不得邮寄或由本人携带;转出的档案必须统一登记、密封包装,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立即退回,逾期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跟进,防止档案丢失。
此外,《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接收单位;若无接收单位,则应转至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扣留员工档案的现象较为常见。有的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被辞退,却拒绝赔偿损失,导致公司不愿转出档案;有的员工离职时未归还住房或未支付违约金;还有的员工在离职后拒绝退还培训费用。部分企业甚至以扣留档案作为对员工的惩罚手段,要求员工先缴纳违约金才能办理档案转移。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档案。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来制约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以此作为拒绝转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