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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工伤停工留薪期未签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31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初,姜先生应聘至康利公司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月20日下午,姜先生在公司拖地时,因同事碰倒工作台而被砸伤左脚后跟,随即入院治疗。2013年3月20日,姜先生治愈出院,共计住院180天。经当地人社局认定,姜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在此期间,康利公司向姜先生支付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姜先生出院后,既未与公司联系,也未返回公司继续工作。2013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先生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未说明原因且未上班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登报方式通知姜先生。姜先生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康利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未予受理。随后,姜先生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康利公司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停工留薪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阶段,劳动者在此期间无需履行工作职责,单位仍需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不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规期间,不应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否则有失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仍然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与双倍工资并行不悖,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未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也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并无过错,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而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其工资属于工伤待遇,而非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未提供劳动,双倍工资的支付基础便不存在。

其次,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履行劳动关系来判断。
1. 若职工在实际工作一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设有一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此期间受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 若职工在工作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
3. 若职工工作已满一年后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也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姜先生在试用期内受伤,且在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均未返回公司工作,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实际履行,双方也难以在此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姜先生在住院及出院后均未向康利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亦未提供劳动。停工留薪期已于2013年3月20日结束,康利公司在此之后仍继续发放工资至2013年5月。由此可见,姜先生并未表现出与公司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也未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应由姜先生自行承担,康利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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