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单位内部岗位定级决定不服,劳动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介绍:劳动者对单位内部决定不服
徐某系某银行邛崃市支行(以下简称邛崃支行)的职工,而邛崃支行隶属于该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营业部)。2009年12月1日,徐某与邛崃支行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柜员,劳动报酬由邛崃支行根据其内部及上级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予以确定。
2012年10月17日,省分行营业部下发通知,要求开展营业网点柜员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依据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网点柜员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柜员考试成绩。徐某认可该《管理办法》。2012年底,邛崃支行按照规定组织柜员参加考试,徐某取得总分148.18分,符合五级柜员的考试要求。邛崃支行将徐某评定为五级柜员并上报省分行营业部,但省分行营业部在评审后,依据《省分行管理办法》的标准,未将其评定为五级柜员。徐某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未予受理。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对单位内部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分行柜员管理办法》作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并实施的规章制度,其内容旨在提升柜员的工作质量与效率,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该办法对柜员等级设置、岗位职责、考核调整及等级应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体现了管理者对柜员综合能力进行优胜劣汰、奖惩分明的管理原则。该制度的实施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具体劳动权益,尤其是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柜员等级评定将用于绩效和薪酬管理,与劳动者的薪酬挂钩,从而改变双方之前执行的薪酬制度,影响劳动报酬的确定。
事实上,《省分行柜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已经展开,关键的定级考试也已结束,被告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对原告徐某的岗位定级已作出最终决定。徐某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影响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职责等关键劳动权益的事项提出质疑,属于在重新确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律师说法:劳动纠纷诉讼受理的范围
本案的核心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内部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如契约说、法规说(包括经营权说、习惯法说、授权法说)、事实说和二分说。我国法律在立法上采取了类似于“授权说”的立场,即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纪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有效行使管理权、完善经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偏向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异议机制及告知程序等进行了规范。法院在审查劳动规章制度时,应综合考量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解释,以及是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只有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其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内部决定是否都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非一概而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不应无差别地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否则可能被认为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若该决定实际影响了劳动者的实体利益,则应视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由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所谓实体利益,通常指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实质性权益。实践中,判断是否影响实体利益,应重点看是否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产生实际影响。
3、本案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在本案中,徐某对用人单位的内部决定并无异议,且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应认可该规章制度的效力,省分行营业部有权依据该制度确定职工的岗位级别。然而,岗位定级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属于对其实体利益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徐某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依法应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按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