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解析
案情介绍: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劳动合同
2012年9月初,姜先生应聘至康利公司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20日下午,姜先生在公司拖地时,因同事碰倒工作台而被砸伤左脚后跟,随即入院治疗。2013年3月20日,姜先生治愈出院,共计住院180天。经当地人社局认定,姜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在此期间,康利公司向姜先生发放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
姜先生出院后,未与公司联系,也未返回公司上班。2013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先生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既未说明原因,也未到岗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姜先生的劳动关系,并通过登报方式通知其解除。姜先生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未予受理。随后,姜先生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康利公司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阶段,劳动者在此期间无需履行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且保持不变。因此,停工留薪期不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规期间,不应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否则有失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仍然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与双倍工资并行不悖,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未继续提供劳动,且停工留薪期满后亦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中并无过错,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姜先生并未提供实际劳动,其工资性质属于工伤待遇,而非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若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双倍工资的支付基础便不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应支付双倍工资。但该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形。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1. 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一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设有1个月的宽限期,此期间内受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 若劳动者在工作满一个月后、未满一年期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3. 若劳动者工作已满一年后受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也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姜先生在试用期内受伤,且在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均未返回公司工作,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实际履行,双方亦无法就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姜先生在住院及出院后均未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未提供劳动。停工留薪期已于2013年3月20日结束,康利公司在此之后仍持续发放工资至2013年5月,表明其仍认可与姜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双倍工资作为法定赔偿金,其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本案中,康利公司并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过错。姜先生若希望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与公司协商。但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及之后均未主动提出签订合同的请求,也未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姜先生未与康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且未实际提供劳动,故康利公司无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