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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解除经济补偿争议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76

一、案件事实

原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8月14日,原告收到应城市劳动仲裁院送达的仲裁应诉文书,但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上署名无法确认为被告本人所写,真实性存疑,且已超过仲裁时效。2013年10月18日,原告收到应劳仲案字第(2013)067号裁决书,认为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①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②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医疗保险;③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④原告不应向被告退还滞纳金500元;⑤原告不应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汪娟辩称,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长期超时工作,工资低、无节假日、加班无薪,且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迫使其辞职。其认为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基本劳动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为其:①补缴养老保险至2012年1月;②补缴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的医疗保险;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元;④退还社会保险费被罚滞纳金500元;⑤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汪娟原为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破产改制后于2009年11月4日成立原告长舟公司。自公司成立起,汪娟即在长舟公司成品车间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汪娟工作期间,原告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2年1月,但未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012年1月31日,汪娟向原告出具“辞职书”后离职,原告亦于当日停发其工资。此后,汪娟多次前往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驿东社区反映其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2012年及2013年春节前后,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负责人组织前长舟公司职工与原告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13年8月8日,汪娟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退还滞纳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4日,被告汪娟自公司成立起即在成品车间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汪娟工作期间,原告仅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2012年1月,未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2012年1月31日,汪娟提出辞职并离开公司,原告亦停发其工资,但未依法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应为汪娟补缴医疗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不补缴医疗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未履行该义务,故其要求不办理的诉讼请求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已为汪娟缴纳养老保险至2012年1月,且要求不补缴养老保险、不退还滞纳金500元。但汪娟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扣留滞纳金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汪娟的辩称意见,其主张原告未缴纳医疗保险、未办理劳动关系转出,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但其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至2012年1月及退还滞纳金的请求,因无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汪娟的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共计2.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为1400元×2.5个月=3500元。但汪娟仅主张1700元,法院据此确定其经济补偿金为1700元。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原告为被告补缴医疗保险;
3. 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元;
4. 原告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
6. 原告不应向被告退还滞纳金500元;
7.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可知,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如遇类似劳动争议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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