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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争议与带薪年假权益保障:劳动者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16

一、案件事实
原告喜洋洋公司与被告陈海荣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陈海荣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襄阳市中心医院项目部工作。2012年9月,原告与中心医院的合同即将到期,遂通过项目通告、通知及会议等方式告知员工合同即将终止,并承诺安排被告至广州或武汉的项目部继续工作。然而,被告为图方便,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安排,并于2012年11月1日自行前往其他公司就业。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期满后即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其未享有年休假,因此原告无需支付相关费用或赔偿。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任何支付和赔偿义务。

被告陈海荣则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在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与其续签,因此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元;同时,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满一年,依法应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但原告未安排休假,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喜洋洋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襄阳分公司与被告陈海荣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该合同于2012年10月31日期限届满,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原告虽称已通知被告续签合同,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即使存在续签意愿,原告所提出的岗位变动亦构成劳动合同条件的重大变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在原告处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为其安排年休假。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年休假,故应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核算,被告的月工资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887.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为408元(887.5元÷21.75天×200%×5天)。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海荣经济补偿金887.5元,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 原告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海荣带薪年休假工资408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续签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决定,不得由单方擅自决定。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其休假权益。如遇劳动争议,建议劳动者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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