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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61

一、案件事实
原告曾庆岛于2012年11月26日入职被告味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配菜工作,月工资为1700元。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此外,被告安排原告每月工作10天,其中4天为休息日,且在休息日需工作12小时。2013年3月5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处理相关事宜,但被告均未予理会。2013年4月1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确认双方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被告为原告补缴上述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 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66元;
4. 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2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55元;
5. 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3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5元;
6. 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00元;
7.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味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
1. 原告自2012年11月26日入职后未能胜任工作,公司于刚满一个月时即决定辞退原告;
2. 社会保险补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用工满一个月起计算,因原告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故不存在该差额;
4. 原告未提供任何加班事实的证据,故其加班工资请求缺乏依据;
5. 被告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补缴问题,法院指出,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该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本院不予处理。

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入职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应自用工满一个月起至一年内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按原告月工资170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868.96元。原告主张的3666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加班事实的证据,故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被告主张原告在试用期内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00元(即月工资850元的两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原告曾庆岛与被告海口味域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66元;
3.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00元;
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如遇劳动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稳妥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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