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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费用如何承担?法律解析与风险提示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72

案情简介:师国强于2012年3月应聘至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一个半月后转为正式员工,先后从事电脑维护及运输管理工作。同年8月27日,师国强受公司指派前往庆阳市车管所办理车辆检验手续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左腿骸骨骨折,随后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病情好转后出院。期间,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5290元,并安排两名员工对其进行了为期3天的陪护。2013年9月24日,师国强再次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内固定取除手术,产生医疗费用2830.40元、放射费用106元及病历复印费3元,合计2939.40元。然而,2013年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师国强2012年的住院治疗费用15290元由公司垫付,双方对此无异议,该费用应由庆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支付。而2013年其第二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2939.40元,虽公司未提出异议,但由于当年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同样享有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若用人单位在某一年度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该年度内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具体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风险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如遇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一旦发生工伤,相关费用不应无处可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有效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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