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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工作中受伤是否算工伤?详解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62

根据《深圳晚报》报道,2015年5月21日,孙某经他人介绍进入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工资按计件方式发放,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3日,因孙某母亲住院需要照顾,他向矿长宋某提出由李某临时替班。煤矿随即对李某进行了井下作业相关培训,培训合格后李某正式上岗工作,并需遵守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签到,仍实行计件工资,由煤矿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11月20日,李某在井下作业时发生塌方事故,导致左小腿骨折。病情稳定后,李某向矿长宋某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宋某认为李某仅为替班人员,与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认定其为工伤。

关于替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在上岗前接受了煤矿的培训,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并由煤矿支付劳动报酬,从事采煤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其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李某在煤矿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并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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