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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3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49

案情:员工在被除名后,向公司主张年休假的3倍工资

卫X于1993年6月15日到原河南省X机床厂工作,2006年4月企业改制为机床公司后,卫X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26日。2014年4月26日,机床公司以卫X盗窃公司技术资料、图纸书籍为由,决定将其除名,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理决定。卫元峰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机床公司亦未支付卫元峰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2014年5月6日,卫X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事由,提起诉讼,其中一项主张为:机床公司支付卫X2008年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应付的三倍工资差额26220元.

法院判决:员工只能主张提起劳动仲裁前一年的未休年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卫X诉讼请求机床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机床公司应支付卫X 201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差额为:3000元÷21.75天×15天×2倍=4137.93元

判决:机床公司应支付卫X201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差额4137.93元。

律师说法: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本案卫X被除名之日,2014年4月26日起开始计算,但是,由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对价报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性质上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制度的一种惩罚责任,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人民法院仅支持了发生劳动争议前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之前的工资差额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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