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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员工退休后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88

案情:被告刘某曾是原告X县中医院的职工,自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未在单位上班。原告曾在X县电视台发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和自动离职的管理规定,但并未通知刘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刘某在2013年7月18日、12月10日及12月25日三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40173元,其中包含原告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告为其加盖单位公章并协助完成相关流程,刘某于2014年5月9日领取退休证。随后,刘某要求原告支付其代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2014年5月22日,刘某向宁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8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4)05号仲裁裁决,裁决X县中医院应向刘某支付其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28853元。原告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刘某的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已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通知或送达文件,无法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已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导致其主张不成立。因此,建议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等事项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及养老保险缴纳等复杂问题的劳动争议,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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