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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定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能否主张伤残津贴?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82

工伤职工定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

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8日至被告沈阳某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冲压工。2013年7月15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5日,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原告为伤残六级、无护理依赖。另查,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自受伤后未返回被告单位上班。2015年2月及2016年10月,被告两次通知原告返回单位上班,表示愿为其安排卫生清扫、邮件查收等合适岗位,但原告均以未治疗完毕为由拒绝上班。

法院判决:员工无权主张伤残津贴。

员工是否有权主张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上述法律规定中所称的“难以安排工作”,应指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伤害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从事劳动,或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亦不能为工伤职工安排与其现有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其他工作岗位,即工伤职工不具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现实可能。原告受伤后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2月28日,其所提交的住院病例(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28日)可证明出院后确有继续治疗、训练及手术的必要,但原告实际并未进行任何实际治疗或康复训练,亦未提供休息诊断等证据,证明其因所受工伤确需误工治疗或全日在家休养、无法为被告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继续手术、康复治疗以及功能训练与其不能返厂工作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服从被告的合理工作安排,积极履行劳动义务。如在返厂试岗后,仍不能胜任被告所安排岗位的,方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中所称的“难以安排工作”。

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2月正式向原告发出上班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被告作出的工作安排,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2015年2月后的伤残津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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