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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形呢?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27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原告戴志军与被告博慧堂酒店在2015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戴志军在博慧堂酒店从事电工工作,月工资2500元,2016年10月28日博慧堂酒店由于经营不善,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通知全体员工不要上班,2016年11月30日博慧堂酒店停业,戴志军随后向黄山市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2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戴志军的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原告戴志军与被告博慧堂酒店在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博慧堂酒店在与戴志军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经营原因提前解散职工,因而提前解除了与戴志军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博慧堂酒店应当对戴志军进行补偿,故对戴志军要求博慧堂酒店支付两个月工程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何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博慧堂酒店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并未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那么,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在什么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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