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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被判赔偿,试用期条款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75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0年7月24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抛光部主管,试用期至2011年1月24日止。2010年11月8日,被告以原告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2011年1月14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因产品不良率高达30%而不能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公司内部关于不良率的具体规定,其所提供的三位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负责产品的不良率确实达到该标准。此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的录用条件,因此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试用期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了解的阶段,试用期满后,劳动者即转为正式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除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不得随意解除。如需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试用期条款不仅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规范作用,也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起到关键的法律依据作用。当双方因试用期相关问题产生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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