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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私拿物资被开除是否合法?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要点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220

谢某在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主要负责仓库物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某日,谢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取走了仓库中几盒蚊香。后来,主管部门在盘点时发现实际物资数量与记录不符,遂展开内部调查。面对询问,谢某承认自己曾私自拿取蚊香,但随即又将物品归还仓库。主管部门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根据该公司《员工守则》,“偷窃或盗用单位财物”属于严重过失行为,应扣除当月奖金并进行检讨;若员工处于试用期,则应立即予以开除。因此,公司决定对谢某进行开除处理。谢某对此提出解释,称当时因仓库员工反映蚊子较多,她便将几盒蚊香拿回办公桌,打算在员工来取时交还,后因考虑到公司有禁烟规定,便将蚊香放回仓库。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员工守则》中所指的严重过失。

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谢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认定,而应依据事先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来判断。此外,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且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谢某虽有擅自取用物资的行为,但其已及时归还,并作出检讨,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公司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属无效。

关于公司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明确“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避免模糊不清;其次,对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应进行细致界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最后,单位应通过制度设计,使违规行为的程度层层递进,确保处理有据可依。同时,日常管理中应做好违纪行为的记录与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此外,公司在招聘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并在入职时向员工进行充分告知,以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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