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解析:劳动争议案件全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陈妙慈诉被告鹰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陈妙慈诉称其于2012年3月3日入职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工人,与同事阿梅共同从事马达安装工作,工资由两人共同计算后平分。阿梅仍在该厂工作,可作为证人。其工资为按件计酬,每月平均工资约为35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8月13日下午2时30分,因家人发生车祸,陈妙慈请了半天假。次日即8月14日,她照常上班,但于上午9时30分被老板关美兰告知“厂已开除你,你马上离开,有本事就去告我”。此外,陈妙慈还提到,2008年3月,关美兰也曾以类似方式将其辞退,且当时工资至今未结清。为此,陈妙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 支付2013年7月和8月工资共计3000元;
2. 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元;
3.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00元;
4. 补办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事业保险;
5. 确认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被告鹰田公司则辩称,原告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否认原告曾入职其单位,认为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无法确认原告的入职情况。同时,被告称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擅自离岗行为,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无故解雇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认为因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并指出社保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妙慈在被告鹰田公司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从事被告安排的电机安装工作,按件领取报酬,接受被告管理,工作时间长达一年多,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此类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
1. 关于原告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结合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提起仲裁,因此被告应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向原告支付四个月的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的相关规定,被告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而原告主张其2013年7月工资为2000元,8月工作半个月工资为1000元,故可认定其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因此,被告应支付二倍工资共计8000元(4个月×2000元)。
2. 关于原告请求支付2013年7月、8月劳动报酬3000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社部上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且相关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7月、8月的劳动报酬3000元。
3. 关于原告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零六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因此应支付赔偿金6000元(即一个半月工资3000元的二倍)。
4. 关于原告请求补办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和事业保险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未缴纳社保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审理。
在第二次开庭中,被告鹰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开平市鹰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妙慈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7000元;
2. 驳回原告陈妙慈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判决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同时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遇到劳动合同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