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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顺延合同后流产被解雇,企业行为违法需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88

赵女士在某企业担任销售员工,其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2016年7月中旬,赵女士在医院检查确认已怀孕两个月,随即向企业人事部门告知了怀孕情况。由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与赵女士签订了一份合同顺延协议,约定将她的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结束。然而,三个月后,赵女士因意外流产不得不在家休养。一个月后,企业通知她,由于流产,之前签订的合同顺延协议无效,劳动合同因此到期终止。

赵女士认为,根据合同顺延协议,她的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即2018年3月。然而,这种计算方式存在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企业在赵女士怀孕后签订顺延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赵女士在怀孕五个多月时发生流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应享受42天的产假。因此,赵女士的产假应为42天,而这一期间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事由。企业在她产假结束后才提出终止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企业若想终止劳动合同,应等到赵女士的产假期满,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此时才具备合法终止合同的条件。若企业在此前提出终止,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例中,企业在赵女士流产休假一个月后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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