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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顺延合同 后因流产而被解雇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45

女员工因流产被告知合同顺延协议无效

赵女士在某企业任销售员工,其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止。在2016年7月中旬,赵女士在医院检查出已妊娠两个月,于是将怀孕的事情告知企业的人事部门。鉴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于是企业与赵女士签订了一份合同顺延协议书,约定赵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

过了三个月,赵女士发生意外流产,只好在家休养。而在其休假一个月后,人事部门告知她,由于赵女士已经流产,基于其怀孕所签订的合同顺延协议无效,赵女士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而按照合同顺延协议的相关约定,其赵女士的合同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据此计算,怀胎十月加以一年的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在2018年3月终止。赵女士多次与该企业的人事部门进行协商,但都不欢而散。

女职工孕期内的劳动合同顺延

在本案例中,企业终止其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而赵女士所计算的顺延期限也是存在相应的误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企业在得知赵女士怀孕两个月的事实后,采取了顺延原有劳动合同的做法,这是恰当的。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合同的顺延,因此企业是有权决定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赵女士在10月时意外流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也就是说,本案应当注意计算赵女士流产的时间点,从而确定其产假的长短。赵女士意外流产时已经怀有五个多月的身孕,因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42天的产假。而这里的42天,属于《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事由,公司不应当在赵女士休假一个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那么,企业若想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怎么办呢?

当赵女士的42天产假期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的终止理由,企业就不需要继续履行与赵女士约定的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企业也就有权决定终止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或者选择重新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本案例中,企业在赵女士流产休假一个月后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的,赵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其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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