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项目合同后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解析
陈某就读于某知名大学,在博士毕业后与某研究所签订了项目研究合同。该合同约定,陈某需独立完成某地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所则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底,陈某按期完成第一个项目的研究任务,研究所对其表现非常满意,遂提出与陈某签订第二份项目研究合同,继续由陈某独立承担研究工作。2016年,陈某再次出色完成第二个项目,研究所因此更加信任其能力,希望继续委托其开展新的研究项目,并提出再次签订新合同的请求。
然而,陈某在得知研究所的意图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研究所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起始和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可以是一年、两年,也可以是五年、十年等。此类合同在任务完成后自然终止,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续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否则合同将持续有效。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合同类型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其本质仍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任务导向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只有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条款所指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包括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因此,即使陈某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并履行了此类合同,研究所仍保有选择是否继续签订新合同的权利,以及新合同的类型。陈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综上所述,研究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陈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强制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