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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什么?法邦网劳动律师详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要点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84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陈某入职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平安网主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15年3月10日,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陈某当天离职。陈某在与主管副总面谈后,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并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随后正式离职。离职申请书由公司保管,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业务调整”。陈某认为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代通知金。

律师说法:
法邦网劳动法专业律师指出,“代通知金”并非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源自香港雇佣条例的俗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它通常指用人单位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代通知金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

在本案中,陈某填写的是“离职申请表”,表明其主动提出离职。他主张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但需证明其离职是因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所致。然而,离职原因仅注明为“业务调整”,未明确具体原因,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强迫离职的行为。此外,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填写离职申请是出于公司胁迫,因此应认定为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并非公司,陈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该工资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风险提示:
代通知金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劳动法相关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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