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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继续工作需注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加班费问题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200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2年7月开始参加工作,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自2001年9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2011年8月10日,王某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此后,王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的情况,但该会计师事务所未依法支付加班费,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
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该事务所是否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当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关于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劳动保险及解除合同补偿等问题,均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王某主张加班工资,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但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未予支持其请求。

风险提示:
以上是对“退休后想继续工作,需了解哪些法律知识?”的法律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在实际操作中至关重要,劳动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您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相关的权益纠纷,建议及时联系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指导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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