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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被解雇,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2

案情介绍:侯某与超市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不到三年半时,他在一次体检中被确诊患有肝炎,随即住院治疗。然而,医疗期满后,侯某的病情仍未痊愈,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食品部的工作,也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在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侯某在家人陪同下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侯某提出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但遭到公司拒绝。对此,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及医疗补助金。

庭审纪实: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辩称,已为侯某缴纳了失业保险,其在解除合同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有保障,因此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这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侯某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最终,仲裁裁决公司应向侯某支付3.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以及6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律师评析:员工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超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侯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的情形。该条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侯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但这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义务。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保障机制,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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