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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款分配案例解析:亲属如何合法分割?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35

案例简介:
2010年8月5日,某公司职工项X祥因工伤不幸去世,获得死亡赔偿款共计630,000元。此后,用于办理丧事的费用为30,000元,处理项X祥生前欠下的债务及其他支出共计68,200元,剩余款项为531,800元。

原告项某乙、被告项某丙,以及项X祥的兄弟姐妹项X秀、项某乙、项某丙等人,均系项X祥的近亲属。项X祥于1999年11月收养了第三人项某甲,但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项某甲当时年幼,一直由项X祥抚养,现就读于平湖市新仓中学,已领取两次学费共计10,000元。

原告项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死亡赔偿款,按原、被告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X祥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应参照遗产进行处理。

本案中,尽管项X祥未与项某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项某甲尚未成年,且平时由项X祥抚养,生活和教育费用支出较大,因此依法应享有相应的死亡赔偿款份额。项X秀、项某乙及项某丙作为项X祥的近亲属,亦有权获得相应份额。项X秀去世后,其应得份额由其配偶周某甲及子女周某乙、周某丙继承。

经核对,项X祥死亡后共获得死亡赔偿款630,000元,扣除丧事费用及生前债务共计98,200元,剩余531,800元。第三人项某甲主张有两位村委会干部协助处理丧事,应获得2,000元报酬,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亦予以否认,故法院未予采纳该项主张。

在具体分割时,法院参照遗产分配方式,结合当事人与项X祥的关系密切程度及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考虑到项某甲长期由项X祥抚养,且生活和教育费用较高,其应得份额相对较大。同时,项某甲已领取的10,000元学费,应从其应得份额中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项X祥死亡赔偿款剩余531,800元,其中88,633元归原告项某乙所有;88,633元归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共同所有;88,633元归被告项某丙所有;剩余255,900元归第三人项某甲所有(扣除已领取的10,000元学费)。

律师说法:
职工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其遗属领取。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遗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

在实际分配中,法院通常依据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抚养情况、经济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款虽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如您涉及职工工亡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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