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能否调整职工待遇?
案情简介:企业可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
职工1981年入职,1992年该厂成立为有限公司,职工被派到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1995年11月30日职工与该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后该厂重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后,职工一直负责处理公司会计报表工作。2003年公司停产、停业。2013年6月19日公司作出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了公司等三家单位的会计岗位,财务报表工作并入公司财务部。2013年6月20日,公司作出了《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待业的制度规定》,载明,“进入待业期1-6个月的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遇,另支付生活补贴300元”。公司据此自2013年7月起,将职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实际发实际发放数额为2013年7月1993元、8月1500元、9月1500元、10月1600元、11月1600元。
律师说法:能否调整职工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可在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报酬,可在“劳动报酬”条款中约定“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工作岗位等,相应地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调岗变薪的情形进行明确细化,使之成为用人单位日后调岗变薪直接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此调岗位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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