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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调整职工待遇?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实务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66

案情简介:某职工于1981年进入某厂工作,1992年该厂改制为有限公司,职工被安排至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1995年11月30日,职工与该厂签订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该厂经历重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继续负责会计报表处理工作。2003年,公司因经营问题停产停业。2013年6月19日,公司发布组织机构调整通知,撤销了公司及另外两家单位的会计岗位,将财务报表工作统一并入公司财务部。同日,公司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待业的制度规定》,明确进入待业期1至6个月的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额外支付生活补贴300元。据此,公司自2013年7月起将职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实际发放情况为:2013年7月发放1993元,8月至11月均按1500元标准发放,但10月和11月实际发放金额为1600元。

律师说法:企业是否可以调整职工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在“工作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同样,在“劳动报酬”条款中,可约定:“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工作岗位等,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调岗变薪的情形进行明确和细化,作为日后执行的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亦不能据此进行岗位或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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