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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能否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51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1日,王茁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12月18日,王茁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上海家化聘用王茁担任总经理;王茁每月固定工资为人民币51,900元;若王茁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上海家化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20日,上海家化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责令改正的决定》,指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上海家化与相关企业存在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且未按规定对外披露。为此,上海家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2014年3月1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指出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三项重大缺陷,包括缺乏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等。

2014年5月12日,上海家化召开董事会,认定王茁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议并通过了解除其总经理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职务的议案。次日,上海家化以王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家化应根据王茁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其另行安排合适的岗位,以确保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同时,法院判决上海家化应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0,520.77元。

律师说法: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其解雇权的行使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严格约束。董事会对总经理职务的撤销属于岗位调整,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显著的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挥,履行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人合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雇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是对“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随意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意见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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