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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平台与驾驶员,到底是什么关系?

劳动纠纷 12个月前 (09-28) 浏览 62

案情简介:网络预约平台与驾驶员

2013年2月25日,孙有良入职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孙有良的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26日,宜行公司解除与孙有良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有良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宜行公司:1、返还克扣手机折旧费1190元、2、返还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工资2600元、3、返还工装费100元;4、补缴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社会保险;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法院判决: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到底是什么关系?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主要考虑如下因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宜行公司向孙有良提供代驾信息,孙有良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宜行公司从孙有良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有良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宜行公司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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