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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解析: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51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5日,孙有良入职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担任代驾司机一职。2014年3月26日,宜行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孙有良的合作协议,由此引发争议。孙有良随后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宜行公司返还克扣的手机折旧费1190元、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2600元、工装费100元;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孙有良与宜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关于“网络预约平台与驾驶员到底是什么关系”的问题,需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主要依据以下三个要素: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宜行公司向孙有良提供代驾信息,孙有良则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自行收取费用。宜行公司仅从孙有良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且孙有良的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安排,报酬并非按月由宜行公司发放。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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