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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是否合法?解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25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胡某的销售业绩始终未达到公司要求。2015年7月1日,公司要求胡某签署《个人业绩改进计划》,其中约定给予其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在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若未能完成,则需自行提出辞职。随后,胡某未能达成销售目标,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胡某未履行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其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物品。胡某虽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认为自己并非主动辞职,而是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胡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认定,某科技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该约定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但公司并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而是通过与胡某签订的“自行离职”协议,试图规避法律义务。此类约定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解除保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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