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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超过合同期限,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32

案情简介: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刘某于2012年6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研发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日,公司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公司出资将其送往国外接受专项技术培训,为期两个月,并约定刘某在完成培训后须继续为公司服务不少于五年。若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底,某科技公司通知刘某,因业务调整,原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刘某无需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刘某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服务期结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届满。该条款旨在限制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理预期利益,因此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结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而非法定义务。
因此,刘某认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赔偿金,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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