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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你的社保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7

案情简介:林某自1997年10月起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卫生院工作,直至2013年8月,期间担任夜间收费员、夜间值班员,并兼任门卫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2014年9月5日,林某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林某主张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因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存在过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但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关于林某申请补缴社会保险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龙新政信复〔2014〕21号),林某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前往龙岩市新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不存在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的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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