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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非指定地点工作身亡是否构成工伤?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360

2004年11月15日,尧舜环保公司的一名环卫工人唐某在工作时间内,于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被车辆撞击身亡。事故发生后,高新社保局认定唐某为工伤。然而,环保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唐某的指定清扫区域为三环路立交桥内侧,其擅自离开岗位前往外侧机动车道,因此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且交管部门已认定肇事车主与唐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尽管唐某的清扫任务明确限定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但他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工作时间,并在履行其本职工作职责。虽然事故地点不在指定清扫范围内,但该地点仍属于其工作区域,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此外,唐某的受伤行为属于过失,而非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蓄意违章。根据《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六条的规定,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使本人存在一定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劳动法》立法宗旨等角度出发,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环卫工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主审法官张义指出,认定工伤应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范围、职工的工作性质及报酬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过于狭隘,否则不利于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所谓工作时间,不仅指用人单位规定或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自行延长或提前的时间。只要职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即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内,除非其明知并违反用人单位的明确规章制度。

工作场所则应理解为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区域,不仅限于职工日常从事本职工作的具体地点。工作原因也应涵盖与职工职责相关联的所有事务,而不仅仅是直接的本职工作内容。

综上所述,本案中唐某在工作时间内从事清扫工作,其行为虽未完全限定在指定区域,但仍在其工作范围内,且无主观故意,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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