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北京案例解析
方某曾在北京市某电机厂从事电焊工作。2003年8月23日,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电机厂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伤情况,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5月14日,方某家属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上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方某因脑出血、脑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受理了该申请。
在调查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方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后到达工作岗位,随即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16小时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方某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
电机厂对此认定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工伤认定通知书》在法律适用和工伤认定结论上存在错误,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及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原认定决定。
电机厂仍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