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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续签合同纠纷单位拒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7

王某于2009年8月进入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提出续签合同,表示愿意在不降低原合同其他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与王某续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说明若王某不同意,则视为其拒签。王某表示同意续签,但坚持要求合同期限仍为1年。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王某不同意续订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范围,不能简单地将合同期限的延长视为对原约定条件的提升。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提出续订合同,王某并非必须接受,而是应基于上述原则与公司进行协商。

本案中,王某提出续签要求,但希望合同期限仍为1年,这表明其同意维持原合同的其他约定条件。因此,应认定为劳动者同意在原条件基础上续订合同,而公司单方面拒绝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经调解,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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